一、起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實行目錄管理。2019 年發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與保健功能目錄管理辦法》對保健功能目錄的制定程序、納入標準和后續調整等內容作出了規定。為推動保健功能目錄制定,與原保健食品功能管理制度銜接,規范保健功能聲稱管理,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權威技術機構,圍繞功能聲稱、評價方法等內容開展專項 研究。2019 年 3 月、2020 年 11 月分別發布《關于征求調整保健 食品保健功能意見的公告》和《關于征求〈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 保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及其配套文件意見的公告》,在 綜合社會反饋意見和專家論證意見基礎上,制修訂《保健食品功 能檢驗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保健食品功能檢驗與評價方法》《保健食品人群試食試驗倫理審查工作指導原則》等保健功能目錄配套文件,進一步建立完善保健功能技術評價支撐體系。在此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于 2022 年 1 月再次公開征求《關于發布〈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及配套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根據征求意見情況修改完善 后,依法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局發布《允許保健食 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 年版)》(以下簡稱《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 年版)》)及配套文件和解讀。
二、《保健食品功能檢驗與評價方法(2023 年版)》的定位
《保健食品功能檢驗與評價方法(2023 年版)》為《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 年版)》配套的檢驗與評價方法,按照現有保健功能定位系統梳理 1995 年以來已批準注冊的保健功能 及配套評價方法,尤其是原衛生部發布的《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 技術規范(2003 年版)》和原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2 年修訂發布的 《關于印發抗氧化功能評價方法等 9 個保健功能評價方法的通 知》,圍繞功能聲稱、評價方法等內容修訂形成新版檢驗與評價方法,并由強制性方法改為推薦性方法。為落實企業研發主體責任,充分發揮社會資源科研優勢,對于已納入《功能目錄 非營 養素補充劑(2023 年版)》的保健功能,任何個人、企業、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在科學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可以提出新的功能評價方法,參照功能目錄的納入程序,認可作為功能評價推薦性方法后,可供產品注冊時使用。
三、保健功能已列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 年版)》的產品過渡
對保健功能已列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 年版)》的產品,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設定 5 年過渡期,規范注冊和備案 產品的保健功能聲稱,已發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對應的功 效按《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 年版)》調整,并制定了 《新舊保健功能聲稱對應關系和功能評價銜接要求》(詳見附表)。其中,對于已備案產品,備案人向原備案機構申請變更保 健功能名稱;對于已批準注冊產品,注冊證書持有人可單獨提出 保健功能名稱變更注冊,也可在辦理其他變更、延續注冊等申請 事項時轉換原保健功能聲稱;對于在審產品,審評機構將直接調 整保健功能聲稱及說明書相關內容,申請人無需補正。
四、保健功能未列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 年版)》的產品過渡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5 年內,已注冊但保健功能尚未納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 年版)》的產品,可根據《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與保健功能目錄管理辦法》申請將相應保健功能納入保健功能目錄;或按照《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申請變更保健功能,放棄未納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的保健功能,轉換或增補符合《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 (2023 年版)》要求的保健功能。
五、注冊證書“無有效期和無產品技術要求”的產品過渡
對于已批準注冊的產品中注冊證書“無有效期和無產品技術要求”的產品,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產品實際生產的技術要求和監管情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提出產品換發注冊證書的意見,由注冊人向審評機構申請轉換或增補《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 年版)》內的保健功能聲稱,審評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關規定開展審評換證工作。
六、保健食品注冊檢驗機構的檢驗依據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保健食品注冊檢驗機構受理的注冊保健食品的檢驗申請,可按照《保健食品功能檢驗與評價方法(2023 年版)》開展產品功能評價試驗等工作。
附表
新舊保健功能聲稱對應關系和功能評價銜接要求
序號 |
現保健功能聲稱 | 原保健功能聲稱 | 原功能學試驗評價依據為原衛生部發布《保健食品功能學評價 程序和檢驗方法(1996 版)》的, 需重新開展的功能學試驗項目 |
1 | 有助于增強免疫力 | 免疫調節、增強免疫力 | 重做動物功能試驗 |
2 | 有助于抗氧化 | 延緩衰老、抗氧化 | 補做人體試食試驗 |
3 | 輔助改善記憶 | 改善記憶、輔助改善記憶 | 人體試食試驗使用韋氏記憶量表的,重做人體試食試驗 |
4 | 緩解視覺疲勞 | 改善視力、緩解視疲勞 | —— |
5 | 清咽潤喉 | 清咽潤喉、清咽 | —— |
6 | 有助于改善睡眠 | 改善睡眠 | —— |
7 | 緩解體力疲勞 | 抗疲勞、緩解體力疲勞 | 運動試驗僅為爬桿試驗的,重做動物功能試驗 |
8 | 耐缺氧 | 耐缺氧、提高缺氧耐受力 | 重做動物功能試驗 |
9 | 有助于控制體內脂肪 | 減肥 | 重做功能學試驗 |
10 | 有助于改善骨密度 | 改善骨質疏松、增加骨密度 | —— |
11 | 改善缺鐵性貧血 | 改善營養性貧血、改善缺鐵性貧血 | —— |
12 | 有助于改善痤瘡 | 美容(祛痤瘡)、祛痤瘡 | —— |
13 | 有助于改善黃褐斑 | 美容(祛黃褐斑)、祛黃褐斑 | —— |
14 | 有助于改善皮膚水份狀況 | 美容(改善皮膚水分/油分)、改善皮膚水分 | —— |
15 | 有助于調節腸道菌群 | 改善胃腸功能(調節腸道菌群)、調節腸道菌群 | —— |
16 | 有助于消化 | 改善胃腸功能(促進消化)、促進消化 | —— |
17 | 有助于潤腸通便 | 改善胃腸功能(潤腸通便)、通便 | —— |
18 | 輔助保護胃粘膜 | 改善胃腸功能(對胃黏膜 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 對胃粘膜損傷有輔助保 護功能 | —— |
19 | 有助于維持血脂(膽固醇/甘油三酯)健康水平 | 調節血脂(降低總膽固醇、降低甘油三酯)、輔 助降血脂 | 重做人體試食試驗 |
20 | 有助于維持血糖健康水平 | 調節血糖、輔助降血糖 | —— |
21 | 有助于維持血壓健康水平 | 調節血壓、輔助降血壓 | —— |
22 | 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 | 對化學性肝損傷有保護作用、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 —— |
23 | 對電離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作用 | 抗輻射、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作用 | 重做動物功能試驗 |
24 | 有助于排鉛 | 促進排鉛 | —— |
注: 一、《保健食品功能檢驗與評價方法(2023 年版)》是在《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2003 年版)》和原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2 年修訂發布的《關于印發抗氧化功能評價方法等 9 個保健功能評價方法的通知》基礎上修訂形成,原功能學試驗報告評價要求和標準為《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2003 年版)》或原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2 年修訂發布的《關于印發抗氧化功能評價方法等 9 個保健功能評價方法的通知》的,不需提供保健功能再評價資料。 二、參照既往再注冊產品保健功能評價管理要求,原功能學試驗報告評價要求和標準低于現行標準要求的,新舊保健功能聲稱調整時,需提供相應產品的保健功能再評價資料:1. 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上市后人群食用功能學評價研究報告,數據采集、管理、分析應當規范、真實、可溯源,并對產品的保健功能提供有效技術支撐;2.無法提供上市后人群食用功能學評價研究報告的,可提供按照《保健食品功能檢驗與評價方法(2023 年版)》、原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2 年修訂發布的《關于印發抗氧化功能評價方法等 9 個保健功能評價方法的通知》或《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2003 年版)》 重做的功能學試驗報告,其中,原功能學試驗報告評價要求和標準為《保健食品功能學評價程序和檢驗方法(1996 版)》的,需重新開展的功能學試驗項目見上表要求,“— —”表示不需提供保健功能再評價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