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規標準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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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證申請的配方應當是省級局審核確認的、實際生產執行的配方。除現行規定、強制性標準等發生改變,導致注冊證書及其附件內容不再符合要求的情形外,產品配方原料及其用量等內容不得變更,不可以通過換證將原料變更為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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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功能、毒理評價試驗為驗證試驗,并非確定產品推薦攝入量的唯一依據。申請人應綜合考慮配方各原料與配伍的用量設計理論、科學文獻依據和食用獲益比,制定明確、最優的推薦食用量,不宜以范圍值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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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規定,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據此,功能聲稱與原料目錄不一致、科學依據符合要求的,依法應當注冊,允許保留兩個功能。隨著注冊數據逐漸累積,原料目錄的功能聲稱拓展后,產品將納入備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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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在售“無有效期和無產品技術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換證審查要點》“五、具體要求”規定,注冊人按照現行規定調整產品配方(含替換或去除原料)的,按照現行新產品注冊要求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樣稿、產品技術要求等研發材料,安全性、保健功能、衛生學、穩定性、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檢測等試驗報告,論證產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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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含量和規格發生變化的變更注冊還應提供以下四份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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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配方發生變化的變更注冊還應提供以下四份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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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變更注冊還應提供以下六份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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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申請人根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結合注冊產品具體情況,按照總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及注冊審評相關要求,及時申請變更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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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時,應提供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或所在國家(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相關材料,以及該產品實際生產地址等相關情況未發生改變的說明。生產企業主體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不屬于變更企業名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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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提供臨床試驗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依據,應根據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分類要求、配方特點和營養學特征、適用人群、臨床實際等綜合確定,如應提供試驗方法、受試者選擇、對照樣品選擇、試驗周期設置、攝入量和攝入途徑確定、觀察指標選擇等內容的依據。用于臨床試驗的試驗樣品應當經檢驗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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