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審中心丨保健食品:【雙無換證】同一產品的功能、毒理驗證分別采用不同的日攝入量試驗設計,且功能試驗設計的日攝入量低于毒理試驗。據此,產品擬定的每日食用量為范圍值,例如:2-4粒/日。是否可行?
發布時間:2025-06-20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審評中心

答:保健食品功能、毒理評價試驗為驗證試驗,并非確定產品推薦攝入量的唯一依據。申請人應綜合考慮配方各原料與配伍的用量設計理論、科學文獻依據和食用獲益比,制定明確、最優的推薦食用量,不宜以范圍值標示。

 

官方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審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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