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保健食品功能、毒理評價試驗為驗證試驗,并非確定產品推薦攝入量的唯一依據。申請人應綜合考慮配方各原料與配伍的用量設計理論、科學文獻依據和食用獲益比,制定明確、最優的推薦食用量,不宜以范圍值標示。
官方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審評中心